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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總目錄.... 1
五、投標人最低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提供審計報告)... 39
為了切實加強對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的統(tǒng)一管理,經(jīng)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茂集團”)研究決定,就公司及下屬公司2025-2028年度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進行招標。
- 資格條件
1、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財務、技術和理賠能力,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具有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yè)務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財務狀況,并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單獨承保的保險公司;
2、總公司(實際控制人)總注冊資本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
3、2024年無因重大違約受到處罰情形;
4、在安徽省內設有分支機構。
二、招標文件發(fā)放時間和發(fā)放方式
1、發(fā)放時間:2025年08月28日
2、發(fā)放方式:以掛網(wǎng)方式
三、投標截止時間和投標地點
1、投標報名截止時間:2025年09月08日18:00整(北京時間)
2、投標地點: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招標辦公室
四、招標人
1、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安慶市紡織南路80號
3、聯(lián)系人:蔣先生
4、聯(lián)系方式:0556-5919883
5、電子郵箱:zbb@huamao.con.cn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序號 |
內容 |
1 |
招標項目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 |
2 |
招標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招標人地址:安徽省安慶市紡織南路80號 |
3 |
投標有效期:開標后18個日歷日 |
4 |
投標文件遞交至:開標現(xiàn)場遞交。 投標截止時間: 投標文件接收人:蔣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556-5919883 18155670616 電子郵箱:zbb@huamao.con.cn 技術咨詢:王先生 13637153796 |
5 |
投標文件正本份數(shù):1份 投標文件副本份數(shù):4份 |
6 |
開標日期:待定 開標地點:安徽華茂集團公司會議室 |
第三章投標人須知
一、總則
- 適用范圍
1.1 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公告中所敘述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招標。
- 本次招標方式、合格的投標人
2.1 本次招標采取自主招標的方式。
2.2投標人必須是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具有開展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業(yè)務資格、并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財務狀況的在安徽省內設有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機構。
2.3投標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相關政策。
2.4投標人需對本次招標險種出具暫保單。
2.5此次招標如果合格投標人達不到三家的,將采取議標方式。
- 投標費用
3.1投標人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投標有關的費用。不論投標的結果如何,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上述費用。
- 評標辦法
4.1 本次評標采取綜合評分辦法選取中標人,評分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資質及償付能力,保險服務方案,服務網(wǎng)點,商務報價,免費特色服務等。
二、招標文件
- 招標文件構成
4.1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函
二、法定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三、資格證明審查文件
四、開標一覽表
五、投標人最低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
六、賠案時效承諾
七、項目服務人員資歷及權限
八、服務承諾
請仔細檢查招標文件是否齊全,如有缺漏,請立即與招標人聯(lián)系解決。
4.2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guī)范等要求。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規(guī)定編制投標文件及提交全部資料,或者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實質性響應,其風險應由投標人承擔。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將被拒絕。
- 招標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的投標人,均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個工作日按招標公告中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如郵件)送達至招標人,招標人將對投標截止日前三個工作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同時將此書面答復傳送給每個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或召開答疑會),答復中包括所問問題,但不包括問題的來源。
- 招標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的任何時候,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均可主動地或在解答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修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送達至投標人處。
6.2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郵件形式,通知所有同一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對其具有約束力。投標人應立即以郵件形式回復招標人,確認已收到修改文件。
6.3為使投標人在編寫投標文件時有充分的時間對招標文件的修改部分進行研究,招標人有權推遲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日期,并將此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同一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 投標文件的語言及計量單位
7.1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就本次招標投標的所有來往函電均應使用簡體中文。
7.2除招標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外,投標文件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均須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 投標文件構成
8.1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部分:
- 適用合同條款及擴展條款;
- 按照第9、10條要求填寫的開標一覽表、投標函格式、公司上一年度資產(chǎn)負債表和償付能力情況說明;
- 按照第11條要求對賠案時效、服務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所做出的承諾;
- 按照第12條出具的保險費報價;
- 按照第13條出具的投標人保險服務人員情況;
- 按照第14條出具的資格證明文件,證明投標人是合格的,中標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9、開標一覽表
9.1 投標人必須按表中規(guī)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確填寫,并單獨密封同投標文件一起放入投標專用袋中。
9.2 開標一覽表中不得填報有選擇性方案,表中內容應與投標文件中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將作為廢標處理。
10、投標函格式、償付能力說明等
10.1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寫投標函格式。有關投標人單位的內容,均填寫安徽省級分公司的有關內容或數(shù)據(jù)。
10.2投標人應對其綜合償付能力情況作簡要說明;
10.3投標以及合同的執(zhí)行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11、賠案時效的承諾、基本服務要求
11.1 投標人應按賠案時效承諾中規(guī)定的格式填報賠案時效,并制訂切實可行的實現(xiàn)方案。
11.2投標人的服務承諾應按不低于招標文件中投保要求明細及條款提出的標準做出完全響應,并制訂具體的兌現(xiàn)措施。
12、投標人理賠工作相關文件
12.1投標人應提供其保險理賠人員資歷、工作程序、理賠內部管理規(guī)定、其公司現(xiàn)行賠案審批權限規(guī)定等相關文件。
13、證明投標人合格和資格的文件
13.1 按照第8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有資格參加投標和中標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標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證明文件應能滿足招標人的要求。
13.3投標人應填寫并提交招標文件所附的“資格證明文件”。
14、投標有效期
14.1投標有效期為開標后18個日歷日。
14.2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于原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可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這種要求與答復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信件等。投標人可以拒絕接受招標人的這種要求而放棄投標。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同時受投標有效期約束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均延長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標文件份數(shù)和簽署
15.1投標人應按照投標人須知第8.1條的要求,準備一式五份投標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投標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
15.2投標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復印,并由投標人法定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須將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授權證書”(原件)附在投標文件中。投標文件的首頁都應由投標人法定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簽署。
15.3除投標人對錯處做必要修改外,投標文件不得行間插字、涂改或增刪,如有修改錯漏處,必須由投標文件簽署人簽字或蓋章。
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6、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6.1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膠封后用單獨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
16.2信封均應:
(1)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注明的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時間等;
(2)注明投標項目名稱、標書編號、正本或副本,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16.3信封均應寫明投標人名稱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標文件被宣布為“遲到”投標時,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信封未按第16.2條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招標人對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對由此造成提前開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并退回投標人。
17、投標截止時間
17.1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得遲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
17.2招標人可以按第6條規(guī)定,通過修改招標文件自行決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投標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應以延長后新的截止日期為準。
18、遲交的投標文件
18.1招標人將拒絕并原封退回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文件。
19、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可以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
19.2投標人的修改文件應按第15條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和簽署,并按第16條的規(guī)定進行密封、標記,同時還應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樣。修改文件同樣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19.3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人不得對其投標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投標截止時間至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得撤回其投標,否則視為放棄投標。
五、開標與評標
20、開標
20.1招標人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現(xiàn)場收集標書。投標人應委派代表準時參加。
20.2按照第21條規(guī)定,同意撤回的投標將不予開封。
21、評議委員會
21.1 開標后,招標人將立即組織評議標委員會(簡稱評委會)進行評標。
21.2評委會由五人及以上單數(shù)的專家、由華茂集團公司相關部門代表或外部咨詢機構代表等組成。
21.3 評委會獨立開展工作,負責審議所有投標文件,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21.4 評委會將對投標人的商業(yè)、技術秘密予以保密。
22、評標過程的保密性
22.1開標后,直至向中標的投標人授予合同時止,凡是與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以及授標建議等,均不得向投標人及與評標無關的其他人員透露。
22.2 在評標過程中,如果投標人試圖向招標人和參與評標的人員施加任何影響,都將會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23、對投標文件的初審
23.1評委會將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完整,有無錯誤,文件簽署是否合格,投標文件是否大體編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23.2在詳細評標之前,評委會將首先審查每份投標文件是否實質性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實質性響應的投標應該是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全部條款、條件和規(guī)格相符,沒有重大偏離或保留的投標。所謂重大偏離或保留是指影響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合同內容、服務質量,或者在實質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與被保險單位的權利或投標人的義務,糾正這些偏離或保留將會對其他實質性響應要求的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chǎn)生不公正的影響。評委會認定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只根據(jù)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而不尋求外部證據(jù)。
23.3如果投標文件實質上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評委會將予以拒絕,投標人不得通過修改或撤銷不合要求的偏離或保留而使其投標成為實質性響應的投標。
23.4評委會將允許修正投標文件中不構成重大偏離的、微小的、非正規(guī)的、不一致的或不規(guī)則的地方,但這些修改不能影響任何投標人相應的名次排列。
24、投標文件的澄清
24.1評標期間,為有助于對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委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并非對每個投標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評委會澄清要求的投標人應派人按評委會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做出書面澄清,書面澄清的內容須由投標人法定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作為投標文件的補充部分,但投標的價格和實質性的內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接到評委會澄清要求的投標人如未按第24.2條的規(guī)定做出澄清,其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25、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
25.1評委會將按照第23條的規(guī)定,僅對確定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取符合審查條件的投標單位進入商務標評比。
25.2評委會在商務標評標時,按以下條件評比:
(1) 資質及償付能力
(2) 保費報價、免賠額(率)設置
(3) 服務能力及承諾(人員資歷、權限)
六、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標準
26.1評委會將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綜合打分,根據(jù)評標得分的情況,由高向低排列,向招投標領導小組推薦中標候選人。
26.2招投標領導小組根據(jù)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如有必要,進行最后商務協(xié)商,從中確定中標人。
27、招標人接受和拒絕任何或所有投標的權利
27.1招標人保留在授標之前任何時候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宣布招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的權力,對受影響的投標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義務向受影響的投標人解釋采取這一行動的理由。
28、中標通知書
28.1在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中標人,確認其投標已中標。
28.2中標通知書將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29、簽訂合同
29.1中標人應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為簽訂合同的依據(jù)。
1.定義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合同”系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甲方與乙方所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乙方應承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及相關的后續(xù)服務,比如上門服務、24小時受理索賠接報案、限時理賠支付賠款、無償提供保險知識培訓和其他類似的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1.3 “甲方”系指組織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招標,并對合同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1.4 “乙方”系指在本次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招標中中標的,為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出口貨物信用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
1.5“被保險人”系指具體接受本次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服務的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
2.保險條款及費率、保費結算
2.1 乙方應遵照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的《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
2.2 乙方結合標的風險概率制定保險費率;
2.3 甲方與乙方簽署正式保單,乙方開具全額增值稅保費發(fā)票十五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保險費。
經(jīng)過招標,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項目,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保險人(以下簡稱“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關于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的招投標文件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條款及明細
(2)乙方提交的投標函
(3)乙方關于賠案時效的承諾
(4)乙方對險種保險費投標報價
(5)乙方信用險理賠工作相關文件(如果有)
(6)乙方服務承諾
(7)中標通知書
(8)乙方資格證明文件
(9)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的范圍和條件與上述合同文件的規(guī)定相一致。
3.投保手續(xù)
本合同中甲方所轄各級被保險單位的投保手續(xù)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規(guī)定。
4.付款條件
本合同保險費用的付款條件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規(guī)定。
5.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2025年 月 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或每年一簽)。
6.合同糾紛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成,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7.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經(jīng)甲方、乙方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自年月日后生效,至保險期滿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保險人、保險人各執(zhí)壹份
8.司法管轄:
本保險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
保單形式 |
保險公司標準保單條款及附加特殊擴展條款 |
被保險人 |
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 |
行業(yè)性質 |
紡織印染服裝等 |
保險期限 |
自2025年 月 日零時起至2028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承保范圍 |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按貿(mào)易合同約定,以信用證或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且信用期限不超過360天出口,因條款約定的商業(yè)風險及政治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 |
投保金額 |
按出口額3500萬美元計算 |
費率 |
待告 |
總保費 |
RMB: 注:總保費包括主險保費和所有擴展條款保費 |
擴展條款 |
1、境內企業(yè)共同投保 2、境外關聯(lián)公司出口承保模式 |
免賠額及 免賠率 |
|
附件:參考保險條款
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出口信用保險國家(地區(qū))風險分類表、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單、批單以及其他相關單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承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貿(mào)易:
(一)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以下統(tǒng)稱“貿(mào)易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應明確訂立合同人、貨物種類或提供服務內容、數(shù)量、價格、付款條件及交貨或提供服務的日期、地點及方式;
(二)以信用證或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且信用期限不超過360天;其中,信用證應為按照約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開立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第四條 投保人應就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及其批單中載明的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向保險人投保。投保人應按保險人要求的方法和格式向保險人申報出口,交納保險費。保險人依據(jù)本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按貿(mào)易合同或信用證的約定出口后,因下列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在投保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并且符合本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條件下,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商業(yè)風險,包括:
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買方破產(chǎn)或無力償付債務;
2.買方拖欠應付款項;
3.買方拒絕接收貨物。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開證行破產(chǎn)、停業(yè)或被接管;
2.開證行拖欠;
3.開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
(二)政治風險,包括:
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買方以貿(mào)易合同發(fā)票載明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應付款項;
(2)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撤銷已頒發(fā)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準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2.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或應付款項須經(jīng)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發(fā)生戰(zhàn)爭、內戰(zhàn)、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4.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經(jīng)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qū)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2.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或信用證付款須經(jīng)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發(fā)生戰(zhàn)爭、內亂、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4.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信用證項下或合同項下貨物進口;
5.導致開證行無法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經(jīng)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責任免除
第六條 除非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匯率變動引起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違約、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破產(chǎn)引起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已經(jīng)發(fā)生,或由于買方根本違反貿(mào)易合同或預期違反貿(mào)易合同,被保險人仍繼續(xù)向買方出口而遭受的損失;
(四)由于應收款項逾期導致的利息、違約金、費用或其他懲罰性賠償?shù)膿p失;
(五)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fā)生的下列損失:
1.可以及通常由貨物運輸保險或其他保險承保的損失;
2.買方的代理人破產(chǎn)、違約、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失;
3.銀行擅自放單、運輸代理人或承運人擅自放貨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向其關聯(lián)公司出口,由于商業(yè)風險引起的損失;
5.由于被保險人或買方未能及時獲得各種必須許可證、批準書或授權,致使貿(mào)易合同無法履行引起的損失。
(六)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fā)生的下列損失:
1.因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開證行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所造成的損失;
2.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在遞送或電訊傳遞過程中遲延或遺失或殘缺不全或誤郵而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jù)而引起的損失,但不包括“交單前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被保險人按照保險人的書面指示不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情形”;
4.虛假或無效的信用證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買方出口,或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出口。
(八)按照本保險合同第十條約定的賠償比例計算賠償額之外的金額。
(九)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約定賠償條件未獲滿足的損失。
(十)本保險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的賠償時應予扣除的項目。
第七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未申報或誤申報的出口貿(mào)易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進行補申報的,保險人對補申報之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對于任一買方或開證行,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運前未獲得有效信用限額或信用限額已失效或被撤銷,保險人對相應出口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限額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累計最高賠償限額是指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申報的出口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累計最高額度,該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條 信用限額包括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和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除特別注明外,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在保險期間內均可循環(huán)使用。
(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是不需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在《國家(地區(qū))風險分類表》承保條件內,自動賦予被保險人對特定買方或特定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可能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額度。該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在《保險單》中載明。對被保險人自行掌握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下的出口,保險人按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金額應按照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計算。
(二)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向特定買方或特定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可能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額度,但賠償金額應按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計算。
1.被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合同適保范圍內的出口,按每一買方或開證行,分別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
2.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對其生效后的相應出口有效。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生效后,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或保險人原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自動失效。該失效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內的保險責任余額自動歸于新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內。
3.保險人降低或撤銷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不影響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被降低或撤銷前保險人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人有權根據(jù)被保險人對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的實際使用情況調整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對于被保險人超出《保險單》列明的“限額閑置期”仍未申報出運的,保險人有權撤銷相應限額。
第十一條 自被保險人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八條的有關約定,對任一買方或開證行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之日起,保險人對該買方或開證行批復的信用限額自動被撤銷。
當風險發(fā)生重大變化時,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撤銷或修改針對特定買方或開證行、特定國家或地區(qū)所有買方或開證行的信用限額,上述撤銷或修改適用于該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不影響此前保險人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起止時間在《保險單》中載明。
凡在保險期間內出口,投保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申報并交付了保險費的,無論保險期間是否結束,保險人將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有權書面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通知到達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交納的所有保險費不予退還。該解除不影響解除日以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申報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載明的申報方法,以保險人要求的格式,向保險人申報適保范圍內的出口。對于未在約定期限內申報的出口,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向保險人補報并補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存在故意不申報或重大漏申報的行為,對本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所有出口發(fā)生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方式計算并收取保險費。
(一)投保人應在保險單簽發(fā)后7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交付保險單中載明的最低保險費。最低保險費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應交付的最少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收取的最低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應交的保險費將首先從最低保險費中沖減。
(二)被保險人應就《保險單》載明的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費率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除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買方出口,或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出口以外。
(三)保險人根據(jù)被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所申報的金額和《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并寄送保險費通知,通知投保人保險費抵扣情況或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投保人應于保險費通知到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交納保險費。投保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申報的相關出口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當風險發(fā)生重大變化時,保險人有權修改針對特定買方或開證行、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全部買方或開證行的保險費率,并書面通知投保人。修改后的保險費率適用于該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
第十七條 投保人拖欠保險費超過約定期限60天的,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該通知到達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交納的最低保險費及保險人已承擔賠償責任所對應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該解除不影響解除日以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就本保險合同項下的約定保險范圍內的出口向其他機構投保信用保險,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將可能影響保險人風險預測、費率厘定、限額審批和理賠追償?shù)男畔⒄鎸?、全面、準確、及時地書面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保證其向保險人提供的資料或申報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申請信用限額后,變更貿(mào)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轉讓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保險人權益的合同內容時,應事先征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對相關出口項下發(fā)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保證貿(mào)易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認真審查適保范圍內的貿(mào)易合同及相關單據(jù),經(jīng)常檢查貿(mào)易合同的履行情況,切實做好應收款項催收工作。
被保險人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人核查與本保險合同相關的賬冊、合同、單證以及往來函電等資料。保險人承諾對相關資料保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獲悉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發(fā)生時,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八條的約定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又收回應收款項時,應在收到應收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五條 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買方或開證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并書面通知保險人。買方或開證行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在相關法院或機構登記債權。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對本保險合同、單證及保險人提供的有關買方的相關信息保密。被保險人未能履行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被保險人未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合法權益時,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可能損失報告及索賠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拖欠風險發(fā)生之日起30天內,或其他風險發(fā)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
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是索賠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未能在本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如果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限后180天內仍未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在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12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索賠申請書》以及《索賠單證明細表》載明的相關文件和單證。超過上述期限,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或拒絕受理索賠申請,但事先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單證不全而又未能按照保險人要求提交補充文件的,保險人有權拒絕受理索賠申請。
賠償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人在受理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應在120天內核實損失原因,并將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照核定的損失金額與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從低原則確定賠付基數(shù),該賠付基數(sh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申報發(fā)票金額。保險人賠付金額為賠付基數(shù)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第三十一條 如果貿(mào)易合同存在付款擔?;虬l(fā)生貿(mào)易糾紛,保險人定損核賠的條件是:
(一)如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獲取有效擔保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在擔保人按擔保協(xié)議付款以前,或被保險人對擔保人申請仲裁或在擔保人所在國家(地區(qū))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zhí)行以前,保險人不予定損核賠。
(二)因被保險人和買方就貿(mào)易合同及相關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了爭議而引起買方拒付應付款項或拒絕接收貨物,被保險人應先行與買方協(xié)商解決爭議,根據(jù)協(xié)商結果按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1.被保險人計劃與買方和解的,和解協(xié)議內容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與買方協(xié)商后達成和解,且最終和解協(xié)議經(jīng)保險人認可的,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若買賣雙方協(xié)商后無法達成和解協(xié)議,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應先行申請仲裁或在買方所在國家(地區(qū))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zhí)行以前,保險人不予定損核賠。
(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發(fā)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由被保險人先行支付。該費用在被保險人勝訴且損失屬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時,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權益比例分攤,否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訴訟費或仲裁費限于裁判文書上確定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在賠償時,將從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金額中扣除下列項目:
(一)買方已支付、已抵債、已抵銷的款項及被保險人已同意接受買方反索賠的款項;
(二)被保險人已通過其他途徑收回的相關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物所得的款項及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三) 被保險人擅自與買方商定的降價部分及被保險人擅自放棄債權的部分;
(四)被保險人根據(jù)貿(mào)易合同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罰息和違約金等;
(五)被保險人已從開證行或買方獲得或確定能夠獲得的其他款項或權益;
(六)其他不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時,如涉及貨物處理,在被保險人處理完貨物前,保險人原則上不予定損核賠。被保險人處理貨物的方式和金額,應事先取得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
催收與追償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應委托保險人進行催收追償或根據(jù)保險人的要求自行催收追償,否則,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
第三十五條 保險人賠付前,在被保險人委托保險人催收情況下,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分攤催收費用;如保險人查明被保險人所受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催收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如被保險人未按保險人的要求進行催收追償,催收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賠付后,被保險人應將賠償范圍內的貿(mào)易合同、信用證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賠付后,被保險人仍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人向買方或開證行追償。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各自的權益比例分攤追償費用和追回款。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從買方或開證行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項,在與保險人分攤之前,視為代保險人保管。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上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險人應得部分退還保險人。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發(fā)生后,無論被保險人與買方是否有特別約定,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買方對被保險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視為按應付款日時間順序償還保險項下被保險人對該買方的應收款項。保險項下的應收款項是指被保險人已申報并交納保險費的出口所對應的應收款項。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如在追償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賠款:
(一)保險人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與買方存在付款擔?;蛸Q(mào)易糾紛,或被保險人未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而存在欺詐行為或與買方有惡意串通行為;
(二)被保險人擅自接受退貨、同意折扣、擅自放棄債權或與買方或開證行私自達成還款或和解協(xié)議。
(三)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保險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損失進行賠償。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四十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使用貨幣為美元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的其他貨幣。
第四十三條 未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權益的行為,對保險人無任何約束力。由此給保險人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定義
第四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中相關名詞按下列含義解釋。
(一)保險人: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口:指以下情形:
1.貨物銷售:指貨物已經(jīng)報關并交付給承運人或直接交付給買方,或經(jīng)保險人認可的其他形式;
2.提供服務:發(fā)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被提交給買方,或經(jīng)保險人認可的其他形式。
(三)信用期限/付款期限: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指出口之日起至買方應付款日止;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指出口之日起至開證行應付款之日止。
(四)適保范圍:指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并在保險單及批單中載明的投保范圍。
(五)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和賒賬(OA)等支付方式。其中:
付款交單(D/P):指買方取得貨運單據(jù)以買方先付款為條件的貿(mào)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承兌交單(D/A):指買方取得貨運單據(jù)以買方承兌匯票為條件的貿(mào)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賒賬(OA):指買方在未付款或未承兌匯票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貨物或貨運單據(jù)的貿(mào)易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支付方式下的貨物空運、陸運、部分貨物單據(jù)直接寄至買方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六)關聯(lián)公司:指與被保險人在股權、經(jīng)營或人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的公司;或與被保險人共同為第三者直接或間接所擁有或控制的公司。
(七)開證行: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并按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獨立承擔付款責任的銀行。本保險合同關于開證行的規(guī)定適用于保兌行。
(八)最終付款日:即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有關信用證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的銀行審單期限的最后一日,遠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開證行的承兌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催收追償費用:指在催收追償過程中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調查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證費、認證費和執(zhí)行費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給追賬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的傭金。
(十)破產(chǎn):指依照買方或開證行所在國/地區(qū)的法律,買方或開證行已進入破產(chǎn)程序,或法院、有權機關依法采取了其他使買方或開證行免受債權人直接追償?shù)拇胧?/p>
(十一)拖欠:指買方接收到貨物后或接受被保險人提供的服務后,違反貿(mào)易合同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應付款項;開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十二)權益比例:被保險人在每個買方項下所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中,保險人最終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金額的比例。
第七章投標文件的組成和格式
投標文件
標書編號:******
項目名稱: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
投標人:
二0二五年 月 日
一、投標函
致: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jù)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招標文件,正式授權下述簽字人(姓名和職務)代表投標人(投標單位的名稱),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四份。
1、法定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 資格證明文件
- 開標一覽表
4、公司償付能力情況的簡要說明
5、項目服務人員資歷及權限
6、服務承諾
7、賠案時效承諾
據(jù)此函,簽字人茲宣布同意如下:
(1)我們已詳細審核全部招標文件及其有效補充文件,我們知道必須放棄提出含糊不清或誤解的問題的權利。
(2)我們同意從規(guī)定的開標日期起遵循本投標文件,并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均具有約束力。
(3)同意向貴方提供貴方可能另外要求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證據(jù)或資料。
(4)本次招標一旦我方中標,我們將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嚴格按照《合同法》、《保險法》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我們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接受處罰。
(5)與本投標有關的正式通訊地址為:
地址:
郵編:
電話:
郵箱:
投標單位授權代表姓名(簽字):
投標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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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樣本,該授權委托書原件或影印件彩色打印于標書之外連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單獨提供)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投標人名稱)的(分公司負責人姓名、職務)代表本單位授權(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為本單位的合法代理人,就參加安徽華茂集團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mào)易信用保險項目的投標、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執(zhí)行、完成和糾紛處理,以本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本授權書于 年 月 日簽字生效,特此聲明。
分公司負責人簽字蓋章:
職